2005年8月1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有钱创办公司 却向法院耍赖
汪未四

  由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傅国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案,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傅国华有期徒刑一年。
  被告人傅国华原系江西省上饶市富达果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。2000年11月29日,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审理了衢州市一家公司与傅国华追索代偿款一案,判处傅国华偿还衢州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40万元及利息,并支付诉讼费13000元。傅国华不服提出上诉,衢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2001年6月27日,衢州公司申请执行,柯城区法院于2001年7月15日强制执行,至2002年底傅国华仅交付执行款29450元。
  现经查实,傅国华于2003年在江西省上饶市与他人合伙创办了上饶富达果胶有限公司,傅国华个人出资150万元(其中120万元系土地折价入资,实际货币出资30万元),占公司注册资金的10%。而傅国华自2002年底至今再也没有支付执行款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。法规链接: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